(2016)浙0110民初0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跃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跃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2251号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486号。法定代表人:胡亮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阳,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跃乐,系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星洲翠谷花苑竹影翠庭2-2-701室房屋的业主。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跃乐(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付春杰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是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星洲翠谷花苑竹影翠庭2-2-701室房屋的业主。原告与被告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2年9月30日签订了《星洲翠谷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本小区多层住宅房屋由乙方(原告)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5元标准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高层和小高层由乙方(原告)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0元(含电梯能耗费)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被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9.60平方米,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应付物业管理费总计1209.6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支付。被告已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209.6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星洲翠谷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的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对物业服务的期限、收费标准等进行了约定的事实。2、房产记载信息查询记录一份,证明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是被告的事实。3、物业费催交通知张贴照片一份、物业费欠费清单照片一份,证明原告已通过张贴、公告等方式向被告催缴过物业费的事实。4、邮政快递寄送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书面催讨过物业费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采信规则,且被告无相反证据反驳,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是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星洲翠谷花苑竹影翠庭2-2-701室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89.60平方米。2012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星洲翠谷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自2012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的物业服务费为1.50元/平方米/月(含电梯能耗费)。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缴纳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209.60元。原告通过发函、小区张贴公告等方式向被告催交拖欠的上述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但被告一直未缴纳。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上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业委会之间签订的《星洲翠谷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及时依约交纳物业费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跃乐支付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管理费1209.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王跃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跃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到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付春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