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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曹立娟与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政府不履行办理社会保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娟,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93行初2号原告:曹立娟,女,1962年6月24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政府,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526号。法定代表人:吴树清,乡长。原告曹立娟要求被告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政府履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立娟诉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2000年4月全部征占三家村全部土地,在2001年给全村劳动力签订安置合同及每个人领取73541元安置费,在2006年之前给我们办理了农转非户口。根据《关于做好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吉林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0号)、《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2016-13号)第五条规定,“新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办理新征农民参保、缴费等相关事宜。”原告2017年初才知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请求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政府履行其职责为其办理参保、缴纳社会统筹养老保险。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曹立娟要求被告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政府按照《关于做好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吉林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0号)、《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2006-13号)等文件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属于政策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立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华审 判 员  苗 明代理审判员  杜思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松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