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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商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山东凯欣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凯欣食品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成吉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凯欣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成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513号原告山东凯欣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凯欣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博,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成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郑典尧,临沂市成吉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凯欣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凯欣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成吉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凯欣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凯欣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凯欣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凯欣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0元,减半收取582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振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