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商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山东凯欣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凯欣食品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成吉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凯欣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成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513号原告山东凯欣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凯欣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博,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成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郑典尧,临沂市成吉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凯欣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凯欣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成吉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凯欣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凯欣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凯欣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凯欣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0元,减半收取582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振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