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朱某甲、朱某乙等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陈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11刑初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乙,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蚌淮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陈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云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与��某丁(另案处理)在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沫河口“中心浴池”内,因为赌博发生纠纷。当晚朱某甲和朱某丁通过网络邀约到淮河大坝上斗殴。次日20时许,朱某甲邀约朱某庚(另案处理)等人与朱某丁邀约的被告人朱某乙、朱某丙、陈某,以及胡某、朱某己、朱某戊、蒋某甲(均另案处理)来到沫河口镇淮河大堤沫河口段闸门附近。见面后,朱某丁、朱某乙、朱某丙、陈某、胡某、朱某戊、朱某己、蒋某甲与朱某甲、朱某庚发生互殴。斗殴中,朱某甲头部被砖头砸伤。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甲的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微伤。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陈某,经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沫河口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朱某乙,经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沫河口派出所电话通���到案。案发后,朱某丁、胡某、朱某戊、朱某己、蒋某甲共同赔偿朱某甲8000元,双方相互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胡某电话通话单、朱某丁的QQ聊天记录、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朱某丁、胡某、朱某戊、朱某己、蒋某甲、朱某庚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现场图和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陈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中,朱某甲为首要分子,朱某乙、朱某丙、陈某为积极参加者,四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与朱某丁(另案处理)在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沫河口“中心浴池”内,因为打扑克牌发生纠纷。当晚被告人朱某甲和朱某丁通过网络邀约到沫河口镇淮河大堤上打架。次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邀约朱某庚(另案处理)等五人与朱某丁邀约的被告人朱某乙、朱某丙、陈某以及胡某、朱某己、朱某戊、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十人来到淮河大堤沫河口段闸门西附近。见面后,朱某丁、朱某乙、朱某丙、陈某、胡某、朱某戊、朱某己、蒋某甲与朱某甲、朱某庚发生互殴。双方斗殴时,朱某甲头部被砸伤。2015年3月27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甲的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微伤。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陈某,经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沫河口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朱某乙,经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沫河口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朱某丁、朱某己、朱某丙、陈某、朱某戊共同赔偿朱某甲8000元,双方相互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陈某的身份信息情况。2.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陈某于2015年2月28日经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沫河口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朱某乙于2015年5月26日经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沫河口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0022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甲邀约的朱某庚因参与聚众斗殴被判处刑罚的情况。4.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0022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乙、朱某丙、陈某的同伙朱某丁、胡某、朱某戊、朱某己、蒋某甲因聚众斗殴均已被判处刑罚的情况。5.朱某丁的QQ聊天记录、胡某电话通话单,证实被告人朱某甲与朱某丁相约于2015年2月4日晚在淮河大堤上斗殴的事实。6.调解协议,证实案发后朱某丁、朱某己、朱某丙、陈某、朱某戊赔偿被告人朱某甲8000元以及双方相互谅解的事实。7.现场图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8.证人朱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3日晚上,其与朱某甲在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沫河口“中心浴池”内打牌时发生纠纷,当晚通过QQ聊天相约次日晚上在沫河口镇淮河大堤上打架。2015年2月4日20时许,其邀约朱某乙、朱某丙、陈某等人与朱某甲邀约的朱某庚等人来到淮河大堤沫河口段闸门附近,见面后,其与朱某甲发生争执,两人就打起来了,然后双方就打起来了,朱某甲在打架的过程中头部受伤了。参加打架的对方是朱某甲和朱某庚,其这方还有朱某乙、朱某丙、陈某等人。9.证人朱某己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3日晚上,朱某丁给其发QQ信息,让其在2月4日晚上到沫河口镇淮河大堤和朱某甲打架。2015年2月4日晚上,其与��某丁、朱某丙、朱某戊、朱某乙、胡某、蒋某甲、蒋某乙、陈某、陈伟共同来到沫河口镇淮河大堤,朱某丁与朱某甲见面后,两人发生了口角,之后两人就打了起来,然后两边的人也打在了一起,其也上去打了朱某甲几下。10.证人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3日晚上,朱某丁给其发QQ信息,说他跟朱某甲操话了,让其在2月4日晚上到沫河口镇淮河大堤去架势的,并让其带棍去,其说只有刀,他就说算了,刀就不要带了。2015年2月4日晚上,其与朱某丁、朱某丙、朱某戊、朱某乙、胡某、朱某己、蒋某乙、陈某、陈伟一起吃的饭,吃过饭后一起去的沫河口镇淮河大堤,到了大堤上,朱某丁与朱某甲见面后,两人说着话就打了起来,然后两边的人就打在了一起,我在后面没有上去打朱某甲。11.证人朱某戊的证��,证实2015年2月4日下午,其从昆山回到蚌埠,朱某丁、朱某丙、胡某到蚌埠接的,晚上其请朱某丁、朱某丙、蒋某甲、朱某乙、胡某、朱某己、蒋某乙、陈某、陈伟吃的饭。吃过饭后,朱某丁跟其说约了朱某甲在大坝上打架的事,并让其一起去,然后其就一起去了,当时其跟朱某丙、陈伟是从坝子下面走的,朱某丁带着其他人从上面走的。朱某丁和朱某甲见面后没说几句话就打起了,然后其跟朱某丙就往坝子上面跑,到了坝子上就看到两人厮打在一起,其他人围在旁边。其就上去打顾某,顾某将其推倒在地,起来后就看到朱某甲的头淌血了。1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3日晚上,朱某丁给其发QQ信息,说他跟朱某甲因为打牌的事情发生了纠纷,并约定于次日晚上在坝子上打架,让其去看看。次日晚上,其和朱某丁等十人一起吃的���,在吃饭快结束的时候,朱某丁说朱某甲在坝子上等他呢,于是,朱某丁就带着其等十人去了坝子。到了坝子上后,朱某丁和朱某甲就争吵了几句,接着两个人就打了起来,其看到他们两个人打了起来,其就上去用砖头砸朱某甲的头部,朱某戊也拿砖头去砸朱某甲,但具体是打什么部位没有看到,后来知道朱某甲的头被其砸烂了。13.证人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4日晚上,其和朱某丁等十人在沫河口镇上喜福楼饭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朱某丁接过一个电话,但好像没有说话,朱某丁就用胡某的手机打过去了,打完电话后就说对方的人在坝子上等他,他让一起吃饭的人都去架势,于是其也就跟着去了坝子。因为其走在后面,当其到达打架现场时,朱某丁已经坐在了地上,朱某甲也被拉开了。之后,两边的人又打了起来,朱某丁和��某甲打到坝子北边的坝坡上了,没有看清双方打架的时候是否持械,我没有去打架,也没有拉架。打架之后知道朱某甲的头受伤了。14.证人朱某庚的证言,证实其听朱某甲说,他和朱某丁操话了,朱某丁约他在淮河大坝上打架。2015年2月4日晚上,朱某甲找其和顾某,然后又打电话给高某,四个人见面后去沫河口镇中心浴池洗澡了,在洗澡时遇到了朱某辛,洗澡后,五个人一起去了坝子上。到了坝子上没有多久,朱某丁就带着七八个人从坝子东边过来了,朱某丁、朱某乙、朱某戊手里拿着砖头,还有三四个人从其右后方坝子下面上来的,其看到这个情况就打电话给其小叔朱岭岭让他报警的。其在打电话的时候,朱某丁和朱某甲就讲话了,但没有说几句话,朱某丁就用拳头打朱某甲的脸,然后对方的人就上来打朱某甲,其和顾某、朱某辛、高某就去拉朱某甲,怕他挨打,对方的人就打其和顾某、朱某辛、高某,之后两边的人就打起来了。其看到朱某甲被对方几个人拽到坝子下面了,蒋某甲、朱某丙、朱某戊拿砖头砸朱某甲,但没有看清砸的什么部位,其看到朱某甲被打就把朱某甲拉到坝子上面,这时候发现朱某甲的头受伤了。这时从坝子下面来了几辆车,朱某丁一方以为是朱某甲叫来打架的,就都跑掉了。15.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4日晚上六点钟左右,其和边某、朱某辛在沫河口镇中心浴池洗澡的时候遇到了朱某甲和朱某庚,朱某甲就让其晚上到淮河大坝上去和朱某丁打架,之后五个人就一起去了大坝。到了大坝后,朱某甲接了朱某丁的电话,没有多久朱某丁就带着十几个人到了大坝,见面后朱某甲就对朱某丁说,你不是想打我脸吗?接着朱某甲就把头伸过���,朱某丁就打了朱某甲一巴掌,朱某甲就还手推朱某丁,然后朱某丁一方的人就一起上来打朱某甲,当时就把朱某甲的头打烂了,其和朱某辛等人就去拉架,拉开之后,其准备送朱某甲到医院治疗,准备走的时候,朱某丁一方的人又上来打朱某甲,朱某甲就被打到坝子下面去了,之后朱某丁一方的人就走了。16.证人朱某辛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4日晚上7点钟左右,其在沫河口镇中心浴池洗澡的时候遇到了朱某甲、顾某、朱某庚和边某,朱某甲就说他和朱某丁约好了今晚到淮河大坝上打架,让其去架势的。朱某甲接到朱某丁的电话后,其和朱某甲、朱某庚、顾某、高某五个人就一起去了大坝,边某没有去。到了大坝后,朱某甲接了朱某丁的电话,没有多久朱某丁就带着十几个人到了大坝,见面后朱某甲就对朱某丁说,你不是想打我脸吗?朱某丁就狠狠打了朱某甲一巴掌,朱某甲想还手时又被朱某丁踢了一脚,然后朱某丁一方的人就一起上来打朱某甲,当时就把朱某甲的头打烂了,其和顾某等人就去拉架,拉开之后,其准备送朱某甲到医院治疗,准备走的时候,朱某丁一方的人又上来打朱某甲,朱某甲就被打到坝子下面去了,之后朱某丁一方的人就走了。17.证人边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3日晚上朱某甲和朱某丁等人在沫河口镇中心浴池打牌,朱某甲和朱某丁发生了口角,当晚,朱某甲给其发QQ聊天截图,主要内容是朱某丁要打朱某甲,两人就通过QQ聊天约定于次日晚上在淮河大堤上打架。打架之前,朱某甲叫其过去,其就开车送朱某甲、朱某庚、顾某、朱某辛和高某到沫河口镇淮河大坝上,朱某丁和朱某甲两方打架时,其一直在车上,打架结束后其才下车的。其看到朱某甲和朱某丁见面后,朱某丁用巴掌打了朱某甲脸部一下,之后两人就打了起来,和朱某丁一起来的几个人就一起上去打朱某甲,朱某辛和顾某就上去拉架,双方就不打了。之后没多久,朱某丁和朱某戊等人又上去打朱某甲,朱某甲就退到坝子北边的斜坡上,双方厮打时朱某甲跌倒了,等朱某甲上来时,其看到他的头破了,双方就不打了。18.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听朱某甲讲,2015年2月3日晚上朱某甲和朱某丁等人在沫河口镇中心浴池打牌,朱某甲和朱某丁发生了口角,两人就通过QQ聊天约定于次日晚上在淮河大堤上打架。打架之前,边某就开车送其、朱某甲、朱某庚、顾某和朱某辛到沫河口镇淮河大坝上,朱某丁和朱某甲两方打架时,边某一直在车上,其一直站在车旁边。其看到朱某甲和朱某丁见面后,朱某丁用巴掌轻轻打了朱某��脸部一下,朱某甲后退了几步之后又上去推朱某丁,朱某丁就用右脚踹了朱某甲左腹部,两人就打了起来,和朱某丁一起来的几个人就一起上去打朱某甲,朱某辛和顾某就上去拉架,双方就不打了,这时其看到朱某甲的右侧头烂了。之后没多久,朱某丁对着他自己一方的人喊,让继续打朱某甲,有几个人又上去打朱某甲,朱某甲就退到坝子北边的斜坡上,双方厮打时朱某甲跌倒了,双方就不打了。19.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陈某的供述,证实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能够与本案证人证言相互印证。20.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朱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陈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造成一人受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丙、陈某等五人已和被告人朱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朱某甲的损失,双方相互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朱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朱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启璋代理审判员 许 永人民陪审员 梁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