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苏秀菊与被告李文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菊,李文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205号原告苏秀菊,女,1973年9月10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苏永魁,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图,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秀菊与被告李文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秀菊于2016年4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本案被告姓名有误。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秀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苏秀菊负担。审 判 长 林 雅 春人民陪审员 陈 丽 蓉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燕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