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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629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海南省文昌市。被执行人葛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7200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62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游瑞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