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尹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5民初188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郑万录,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尹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瑞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万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生长子王某乙现年23岁,长女王某丙,现年11岁。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不谋正业,经常喝酒、赌博,原、被告双方经常吵架、打架。2014年6月10日,原告曾向你院起诉离婚,后原告希望被告醒悟,随后撤诉,但被告至今不思悔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王某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3年5月4日生儿子王某乙,于2004年9月26日生女儿王某丙。双方婚后感情尚好,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书证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但经过二十多年的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儿一女,已确立了良好的婚姻基础,有时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应积极主动寻求化解矛盾的方法,原告不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离婚,只要原、被告今后能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和交流,双方就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殷晓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