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军与被执行人刘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军,刘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杜军,男。被执行人刘弦,女。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杜军与被执行人刘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弦自愿将自己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北侧曲江.紫汀苑2—11701住房一套折抵本案案件款给申请人杜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1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宝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