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顾军宏与开原市象牙山养殖专用合作社、侍淑文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军宏,开原市象牙山养殖专用合作社,侍淑文,肇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051号申请执行人顾军宏,男,1971年8月3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开原市象牙山养殖专用合作社,住所地:开原市。法定代表人侍淑文,系该社社长。被执行人侍淑文,女,1967年12月13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肇陶春,男,1967年5月2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军宏与被执行人开原市象牙山养殖专用合作社、侍淑文、肇陶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人开原市象牙山养殖专用合作社、侍淑文、肇陶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