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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行终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叶雪青与浙江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雪青,浙江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25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叶雪青。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浙江省人民政府。上诉人叶雪青因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行初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叶雪青上诉称:首先,根据最高院(2013)行他字第14号文件,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因此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其次,浙江省人民政府对上诉人复议申请置之不理,侵害其知情权和救济权,原审“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责令原审予以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事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原审对于其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最高院(2013)行他字第14号的答复既非司法解释,亦非针对本案情形,无法适用。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舸南代理审判员  徐亮亮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赛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