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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催4号申请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10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19219560-6。法定代表人:申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7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50005320617766、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27日、到期日为2016年2月27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亳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亳州市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万玉红审判员  侯淑玲审判员  陶金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