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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30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鹤壁市蓝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蓝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3047-3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蓝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郭运鹏,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法定代表人李洪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7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2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河南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河南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百五十五万九千三百五十一元四角三分。二、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百五十五万九千三百五十一元四角三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