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黄军利与王晓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783号原告黄某某,男,1981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92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黄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黄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