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1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1刑初39号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6月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2007年9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4年7月4日、2015年7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均未执行。因吸食毒品,2005年6月经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吸食毒品,2015年2月3日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2月30日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经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公)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分别于2016年4月6日、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前往被害人裴某家找其妻子张某时,趁裴某等人打麻将之机,借口溜进其卧室,将裴卧室床上枕头下的人民币3000元现金盗走。另查明,案发后,周某之妻张某已主动分两次向裴某退还人民币3000元。周某因吸食毒品在常德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收治期间,于2015年12月24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揭发及抓获过程、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张某、雷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裴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3、主动退赔,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被告人周某原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及原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的刑期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