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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民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终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范某某,女,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刘某某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岩审判员 赵文涛审判员 田永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