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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7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793-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吴传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马敬民,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制作(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4390230.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6165元、执行费46564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宣国用(2012区)11**号土地。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