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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郭斌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570号罪犯郭斌,男,汉族,小学文化,1966年1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澄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撤销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蚌刑执字第524号对罪犯郭斌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郭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二年四个月二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个月十三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04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郭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郭斌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部分违法所得未退出,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假释后又被收监执行,社会危害性较大,未履行财产刑,未全部退出违法所得,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