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夏洪碧与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洪碧,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765号原告夏洪碧,女,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大伟,重庆渝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5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6961。法定代表人谭淑春,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洪碧诉被告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洪碧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洪碧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洪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洪碧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