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张从福与张士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从福,张士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969号原告:张从福,男,194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士剑,男,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从福诉被告张士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从福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从福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从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从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张从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缪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