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丞与李佳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2101号原告:杨某某,男,满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三街。委托代理人:柴某某,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4年11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三街。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杨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剩余75元退予原告杨某某。审判员 陈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彩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