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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合肥中冶炉料有限公司诉上海霄龙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执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中冶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路XX号XX栋XX室。法定代表人杨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春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霄龙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城XX小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阮国芬。被执行人冯佰炎,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XX村XX路XX号。原告合肥中冶炉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霄龙钢板有限公司、冯佰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合肥中冶炉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霄龙钢板有限公司、冯佰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520,67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369,739.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5,187.07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其中冯佰炎名下的房地产已被有关法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认为冯佰炎持有的上海霄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不大,要求暂不予评估、拍卖。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涉案众多,其名下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冻结的股权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评估、拍卖,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姚立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