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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方世清与喻旭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世清,喻旭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194号原告方世清,女,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查中亚,重庆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喻旭东,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1幢25-3。单位负责人余梁。本院在审理方世清与喻旭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世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陶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