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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淮安市清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张凤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凤珍,淮安市清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7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凤珍,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市清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人民南路清晏小区2区8幢4楼。法定代表人耿晓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利国,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英华,淮安市清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张凤珍因与淮安市清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清浦住建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凤珍申请再审称:其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是被欺骗而在空白协议上签字的事实,当时签字时,协议上没有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等主要内容,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未就涉案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张凤珍对其在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的签名不持异议,综合该案情况看,清浦住建局与张凤珍就涉案房屋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过商谈,但张凤珍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清浦住建局采取欺骗手段与其签订了协议,因此张凤珍主张涉案协议无效,提出撤销原判,依法再审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纠纷系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问题引发,现房屋已被拆除,本院听证中,清浦住建局认为张凤珍提出的补偿安置要求过高,无法接受,但考虑到张凤珍的实际情况,表示可继续商谈。因此建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法理性妥善解决相关纠纷。综上,张凤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凤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学群审 判 员  冒志成代理审判员  赵 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正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