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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黄山奥菲家具有限公司与井冈山市雅典红五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奥菲家具有限公司,井冈山市雅典红五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9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山奥菲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绳武,董事长。被执行人井冈山市雅典红五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徐贤勇,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井冈山市雅典红五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井冈山市雅典红五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422893元,未执行标的为136201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井冈山市雅典红五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黄山奥菲家具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