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温州明诚化轻有限公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温州明诚化轻有限公司,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1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587号。负责人王益盛,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力,系申请人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剑,系申请人职工。被告温州明诚化轻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四环镇北路。法定代表人池仙平。被告XX。本院在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告温州明诚化轻有限公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方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