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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与杨小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杨小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节制闸小区一排5号。法定代表人高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小建。再审申请人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小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2031号民事判决,向本���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鑫诚物业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表示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经履行。本院认为,鑫诚物业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如东鑫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郭德萍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思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