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平保与李锦琪、徐作明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保,李锦琪,徐作明,耿延(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86号申请执行人:王平保(宝),汉族,1949年8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王龙怀,凤阳县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锦琪,汉族,1965年6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徐作明,汉族,1946年3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耿延(言)成,汉族,1946年11月1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王平保诉被告李锦琪、徐作明、耿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锦琪、徐作明、耿延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