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洪风祯与王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风祯,王庆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915号原告洪风祯,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庆利,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风祯与被告王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风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风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洪风祯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