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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洪风祯与王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风祯,王庆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915号原告洪风祯,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庆利,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风祯与被告王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风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风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洪风祯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