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赵金玲诉梁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玲,梁永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财保29号申请人赵金玲,女,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申请人梁永正,男,住舒兰市溪。申请人赵金玲与被申请人梁永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梁永正所有的坐落在溪河镇街内房屋一座(面积234.74平方米,所有权证号S000018524)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4月3日被申请人梁永正之子梁春峰向申请人赵金玲借款350,000.00元,被申请人梁永正提供担保,逾期后未还,申请人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梁永正所有的坐落在溪河镇街内房屋一座(面积234.74平方米,所有权证号S000018524)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元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