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正岁与周美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岁,周美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274号原告张正岁,男,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炳坤,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美香,女,1967年8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宣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正岁诉被告周美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正岁及委托代理人曹炳坤、被告周美香及委托代理人王宣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1日,原、被告经充分协商签订建房协议书一份,由原告带领施工队给被告建楼房,(主楼四层,连炮楼五层及小房),合同约定每平方260元,房屋建好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余工程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4289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已超额支付工程款,多余部分保留诉权,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原告张正岁与被告周美香签订建房协议。该协议约定“包工不包料,承包价格每平米260元,按建筑面积计算。建房结构,一层整浇,二层整浇,三层整浇,四层起脊,木结构。付款方式:基础出来付40000元,二层打好付40000元,三层打好付40000元,四层封顶付__元,另加小院、小房,院墙每平米__元,下余小活按主房价格计算。”被告周美香已支付给原告张正岁工程款167000元。上述事实有建房协议、收款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工程款,从建房协议看,原、被告双方对五层炮楼及小房的每平米多少钱未作约定,原、被告也未进行完工清算,原告仅依靠自己丈量的房屋面积及己方认可单价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正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张正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茵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