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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3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张继双、东莞市名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双,东莞市名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3036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双,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东莞市名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雅瑶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为694765023。法定代表人:肖宗琼。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继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名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6]24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8626元(利息暂未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8676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名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