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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与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执3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恒,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009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8988.1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锦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毅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