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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5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谭小兵与杨运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兵,杨运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385号被告:杨运成,男,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公民身份号码×××6257。委托代理人:张志升,系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小兵,男,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公民身份号码×××6718。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运成诉被告谭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杨运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谭小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运成自愿撤回对被告谭小兵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运成撤回对被告谭小兵的起诉。审判员  黄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笑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