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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2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柏慧、东莞龙门皮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慧,东莞龙门皮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2708号申请执行人:柏慧,女,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陈伟,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咏仪,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东莞龙门皮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栅社区东坊金钱地。组织机构代码为794668247。法定代表人:罗庆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柏慧与被执行人东莞龙门皮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26875元(利息暂未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03元,合计2717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龙门皮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志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