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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仇俊与被执行人南京精研磁性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俊,南京精研磁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仇俊,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南京精研磁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石埠桥村工业区东片第9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樊立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仇俊与被执行人南京精研磁性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栖商初字第7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仇俊与被执行人南京精研磁性科技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双方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的《关于厂房转让的协议》无效,被执行人南京精研磁性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仇俊200万元,并赔偿损失28万元。如被执行人南京精研磁性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仇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及赔偿金(自2014年3月16日起以未付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南京精研磁性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以(2015)宁商破字第007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精研磁性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被执行人南京精研磁性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商初字第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邢小平执行员  王培鑫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