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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陈莺与天津郎竹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莺,天津郎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012号申请执行人陈莺。被执行人天津郎竹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莺与被执行人天津郎竹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甬劳仲案字(2015)第18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啜启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