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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19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聂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保玉、夏永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建军,魏保玉,夏永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9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聂建军,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被执行人魏保玉,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夏永花,女,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申请执行人聂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保玉、夏永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聂建军要求本院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1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李丹梅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