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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贲涛与张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涛,张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贲涛,男,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张剑,男,汉族,梅河口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贲涛诉被告张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贲涛诉称,被告于2010年6月22日至2010年9月28日期间从原告处赊购水泥共计1040吨,总价款为207800元。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剑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张剑的送达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不明确,致使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贲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云助理审判员  唐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