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03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马红与陈风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陈风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380号原告马红,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龙,鹤壁市山城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代为申请鉴定,代为财产保全,代领款项。被告陈风鸣,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与被告陈风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红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红负担。审 判 长  王智勇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武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