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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民初字第4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沈国雨与曹国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雨,曹国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翁民初字第4173号原告沈国雨,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张庆芬,女,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曹国祥,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雨与被告曹国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国雨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送达费40.00元,合计9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艳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其乐木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