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宁波金昌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金昌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59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金昌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徐克昌。被执行人: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董杰。被执行人: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陈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金昌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苏凯星防腐防火工程有限公司[(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0021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1152500.00元,除此之外,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595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元 丰审 判 员 吴有锋审判员汪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缪 雯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