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郊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中山与陈洪波、庞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山,陈洪波,庞亚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刘中山,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南街南茂委*组。被告陈洪波,男,1971年8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辽南街南康委**组。被告庞亚芹,女,1971年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辽南街南康委**组。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山诉被告陈洪波、庞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山撤回起诉。审判长 :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金国撤诉申请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我诉被告陈洪波、庞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我和二被告庭外已经自行和解,故申请撤诉。望批准!申请人:刘中山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