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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瓦房店嘉盛物业有限公司与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嘉盛物业有限公司,X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1378号原告:瓦房店嘉盛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谭永军,系大连市瓦房店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嘉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嘉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瓦房店嘉盛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明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