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瓦房店嘉盛物业有限公司与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嘉盛物业有限公司,X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1378号原告:瓦房店嘉盛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谭永军,系大连市瓦房店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嘉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嘉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瓦房店嘉盛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明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