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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娟与被告赵术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山镇中伟化肥经销处,赵术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265号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山镇中伟化肥经销处经营者:王洪娟,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赵术艳,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娟与被告赵术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金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