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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兴山执字第0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振兴与刘军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兴,刘军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兴山执字第00154-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兴,驾驶员。被执行人刘军宗,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兴与被执行人刘军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兴山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正清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晓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