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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吕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1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君,农民。2010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1日被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霸州市看守所。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6)第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君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伟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7时许,被告人吕君在霸州市胜芳镇繁荣大队东侧赵某家趁无人之机,推门进院盗窃赵某二轮助力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200元。2015年6月14日8时左右,被告人吕君在霸州市胜芳镇崔庄子村蔡某家推门进院,盗窃银灰色雅马哈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50元。2015年4月2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吕君在霸州市王庄子乡樊庄子村中国移动建峰通讯店,翻窗进屋,盗窃现金一千二百余元及六部金立手机,经鉴定价值968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蔡某、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陈某、吕某的证言,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沈建勋代理审判员  静 欣代理审判员  尹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员张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