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执字第2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继胜与刘增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胜,刘增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2936号申请执行人王继胜。被执行人刘增民。申请执行人王继胜与被执行人刘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成商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继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5)成商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传才审判员  陈先为审判员  徐德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