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宋文鹏与其仁道日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鹏,其仁道日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721号原告宋文鹏,男,27岁,汉族,个体户,住开鲁县。被告其仁道日吉,男,42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鹏与被告其仁道日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文鹏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文鹏撤诉。案件受理费212.00元减半收取106.00元,由原告宋文鹏负担。审 判 长 李冬岩代理审判员 谢晓亮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秀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