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3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爱妃汽车美容部履行雁人社监罚字(2015)第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审查中,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立案审查费100元,退回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栩代理审判员 穆 瑾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师玉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