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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1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XX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988号罪犯XX,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2月5日生,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苏中刑初字第00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5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33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XX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